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正公平参与竞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和统一监管;组织建设过程中,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物资供应商,以保障居民用电安全。招投标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取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组织建设单位,参照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工程及设备质量等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以及合肥市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合肥供电公司管理,实现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全面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